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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到市外、境外办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市发改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7

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资源局

14

落实国家和省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电

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18

积极争取和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指导、督促县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

完善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21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资源局

22

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进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23

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做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24

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25

对谎报、瞒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和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26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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