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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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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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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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 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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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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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到市外、境外办厂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 市发改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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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 市发改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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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措施
| 市发改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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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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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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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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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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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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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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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落实国家和省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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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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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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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电
| 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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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积极争取和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 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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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指导、督促县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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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完善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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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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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进展情况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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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做法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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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
|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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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谎报、瞒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和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市监察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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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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