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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市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坚持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并举,坚持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铁合金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防止水泥立窑死灰复燃。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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