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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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