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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深财库〔2005〕24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5〕8号)等有关规定,为了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付款,经研究,决定对办理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填报的申请表并程序性审核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向政府采购的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凭申请表和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同意单位自行采购的批准文件,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二、原《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更改为《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原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须提供的《深圳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再提供给市财政局。

  三、简化审核资料后,采购单位负责填报申请表同时对该申请表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申请表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对不按申请表支付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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