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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计划安排的金额,否则财政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拨款申请表》,并凭《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指标调整后,采购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拨款单位及由财政全额资助的政府采购的项目中标价或成交价低于项目预算控制金额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节约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收归财政。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定项补助以及财政定额补助,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以及编制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单位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按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从相应预算账户划转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由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按采购项目中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构成比例予以支付。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

  第十三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按规定须预留设计和监理费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申报书》上注明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并以项目预算金额扣除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作为该项目的采购预算控制金额;若政府采购申报没有预留设计、监理费,则财政部门不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另行支付设计和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开办费安排项目、政府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申报采购的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凡在截止日前未进行申报的,采购项目自动取消,未申报项目的资金指标一律由财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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