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企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年度经费安排和财政基建投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含经费结余)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中采购后按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项指标管理或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和支付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和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一次供货、分期付款”或“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必须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注明。
进口货物资金的支付,按《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及《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海外采购资金支付模式的通知》(深财基〔200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