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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 深财库〔2005〕6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减少提取现金的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深府〔2003〕22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各预算单位全面实行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公务支出结算(简称银行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卡结算

  银行信用卡是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由银行发放的一种贷记卡。银行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原来用现金支付日常公务支出的结算,改由银行信用卡进行日常公务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转账结算。

  二、办卡范围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办卡,也可以每人各办一张卡。

  三、结算范围

  预算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租赁费、小额维修费、采购费和其他零星费用,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等。非公务支出的个人消费部分,不得纳入银行卡公务结算的范围。

  四、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原则上就是各单位银行信用卡代理行。

  五、结算原则

  (一)银行信用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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