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禁抢拉税源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对全市财税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县区、乡镇政府为争抢财源,而擅自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抢拉税源的问题,且有扩大蔓延之势。这一问题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并扰乱了全市现行财税体制的健康、稳定运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遏制各种抢拉税源行为,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税秩序,清理违规或不当政策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立足发展本地经济、加强本地税收征管来领导和支持税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制定税收返还等违规或不当的财税政策用于拉抢税源。已经制定和实施的,包括成文及不成文的各种鼓励拉税政策,要立即清理废止,以实现财税秩序正本清源,避免伤及地方实得财力、无序拉抢税源问题再度发生。
二、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税收管辖有关规定
各县区政府及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税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属地征管规定。
(一)除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及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指定管辖的重大经济转型项目或企业外,纳税人发生的应税劳务或项目,其应当属地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属地征收入库,不得对市本级固定税源或其他县、区税源越权征税。
(二)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坐落于不同县、区的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实施税收属地管辖,禁止各种拉户抢税行为。
(三)规范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外埠建安企业到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先由市级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经确认劳务发生地及税收管辖后,指定所属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实施税收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禁止利用开具发票争抢本市税源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好发票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建筑业、房屋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的管理,确保按应税行为实际发生地属地开具发票,属地征收相关税款。
(一)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管理。对建筑、房地产、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业等自开票纳税人,其自开票资格认定除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外,主管税务机关还要实行年检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者不按属地纳税规定缴纳税款,以及不符合其他自开发票资格条件的,除依法处理外,立即取消其自开发票资格,转为代开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