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抽取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泄漏专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标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并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未在评标前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通知人;
(四)接到评标通知后,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其他专家等评标前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接到评标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标;
(六)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标信息,或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七)参加评标时,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八)参加评标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九)在评标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的;
(十)在评标过程中,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一)拒不向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二)评标过程中,擅离评标现场;
(十三)评标期间,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临时上缴项目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十四)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五)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不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活动。其他采购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立即中止评标活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