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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开标或谈判开始前24小时内(周一的项目当天)抽取评审专家,异地专家在开标或谈判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可有不超过三次的专家抽取机会。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作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非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职人员,不得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邀请工作。评审专家必须经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并依序发出评审邀请,禁止人为操作。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如出现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者抽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数量情况时,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由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专家标准推荐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确定。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时,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通知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之评标项目的专业内容,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或邀请工作完成后,专家库抽取系统锁定邀请结果,开标前30分钟由专职人员向项目工作人员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须提前15分钟抵达评标现场签到,凭专家卡或身份证换取并佩戴评标卡,评标结束后换回专家卡。

  第十八条 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参加同一项目复评的专家,不再发放专家评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负责抽取和邀请专家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如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告之同级财政部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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