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管理具体事项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家库本着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专家,应从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维护,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并负责专家入库审核、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区不再组建专家库,其评审专家经审核后一并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质疑投诉。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扩大专家人数,为两级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各种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专业分类,以满足市、区政府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的需求。
专家库中的每名专家最多只能评审两个对口专业。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形象、学历、专业、职称、聘书编号、培训、年检、评标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以此作为专家年审和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作和发放专家卡。专家卡正面包括专家的姓名、编号、评标类别、发证时间和彩照(加盖钢印),背面注明专家评标须知。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向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授予专家抽取权限,发放电子密钥,培训相关人员,并接受相关业务咨询。
第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并负责为专家抽取、邀请提供独立工作室和专线电话,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要积极吸纳广东省内以至全国有关的资深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进入名册,为特殊采购提供广泛的技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