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侵犯专利权与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要以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领域,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高发地为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案件。
(四)质监部门负责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和查处冒用、滥用、伪造厂名、厂址、地理标志、专业标志以及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条件,严格发放生产许可证程序。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打击滥用、冒用、伪造种植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要通过查处一批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滥用、冒用、伪造种植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种子企业和农产品企业,形成打击侵犯农作物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滥用、冒用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品种“套牌”等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力整顿和净化种子、农产品市场环境。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
(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九)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部门负责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十二)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互联网和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
(十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