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对不属于废标条款列示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的,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评标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