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货物项目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技术评议,然后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值。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细化和确定。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F);
J、C、……、F--分别为各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评标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一般取0.5≤A1(技术因素权重)。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