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十九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服务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2;工程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4。
(二)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1-A×│1-投标报价/Z│〕×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