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主要技术参数、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五)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办法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