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方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其中一种评标方法。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评标程序及所采用的评标方法,需量化及设置权重的评标方法还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方法的评分因素及其权重。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须集中明确列示所有可能导致废标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一人、有关机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