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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部门账务处理

  (1)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送来的支出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付款-备用金

  贷:备用金额度

  (2)单位报账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支出

  贷:暂付款-备用金

  (3)恢复备用金额度,扣减零余额账户额度时:

  借:备用金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额度

  3.人民银行账务处理

  (1)财政备用金借款发生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划款申请,人民银行付出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地方预算内库款(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

  贷:大额支付往来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账金额退回人民银行时,人民银行按上述分录作红字冲销,同时根据划款清单进行正常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地方预算内库款(国库单一账户)-一般预算支出

  贷:大额支付往来

  (五)年终处理。

  每年12月10日后备用金只报不取,即财政部门将停止备用金的使用,预算单位只能报账而不得再支取,并且必须在12月25日前报账完毕。若超过期限没有报账的,财政部门将在集中支付系统中收回备用金额度,按单位已提现数目列支出,恢复所抵押的预算指标,用于正常支出。

  三、部门责任

  由于备用金借款涉及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四个方面,因此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对备用金账户进行严格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在年初下达预算单位的备用金额度控制基数,并对控制基数进行管理,包括可以对控制基数进行永久性或一次性变更。在进行永久性变更时,财政要审核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在进行一次性变更时,需要确定代理银行的授权申请电话,并授权给代理银行支付现金。

  2.财政对备用金借款进行事后管理,对单位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不干预单位的使用。

  3.当年末以及单位需要一次性调增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时,财政要催促单位及时报账。

  (二)人民银行职责:

  1.对备用金借款,人民银行按“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科目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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