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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深财库〔2004〕35号)

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方便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用款,我们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由于一些零星小额支出无法明确具体信息而无法开具支付令提取现金的情况。经过设立备用金借款,将使集中支付系统能完整覆盖预算单位的全部资金使用需求,既方便预算单位的零星或小额备用支出,又满足财政全面了解和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对财政资金进行全方位监控的需求。

  一、基本要求

  (一)使用范围的界定。

  本操作办法仅用于当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备用金时,由于无法确定金额、预算科目、收款人和使用时间而无法开具完整支付令的情况。

  (二)支出方式的选择。

  备用金使用与正常支付令转账、提现、一款两票、银行卡清算等支付形式不冲突,是上述支付方式的补充方法,当预算单位能够以上述方式完成支付时,不得使用备用金方式。

  (三)预算指标的控制。

  备用金额度以预算单位年初指标作抵押,并冻结相应数量的预算指标。年底停止使用时取消,冲回正常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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