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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辽宁省2010年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材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建筑须严格执行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建制镇新建建筑和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建建筑全部实行分户供热计量,供热计量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对未同步设计供热计量的建设项目,图纸审查部门不得通过;未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关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节能检查及验收备案程序。各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设计图纸送审时其节能专篇经图纸审查中心审查后,持审图中心审查意见及节能设计专篇文件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领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证,以此备案证领取图纸审查审批手续。同时此证也是节能检查及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严格执行应用节能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凡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各类节能建筑材料,应具有省级以上及阜新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备案证书方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部门要认真监管,严禁质量低劣、技术落后、不符合节能要求及未经备案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部品要依据有关标准进入复验。对使用不备案产品的建设项目,其预缴的墙改基金不予返退,其工程不予节能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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