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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二)购房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二)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补贴的报告;

  (二)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3份;

  (三)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金融办将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后,连同申请单位、高管人员名单、个人银行帐户、补贴金额汇总表等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要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并同时将新任高管人员的上述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其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离职后的下一个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从任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保留随时稽核的权利,以确保审核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需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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