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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第四条 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M2)、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程序:

  (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商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4.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审批;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上述补助的受理、初审、复核、上报审批和拨付时限为:每个环节在所报材料完备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其他专项经费的申请程序:

  1.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包括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经费申请,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经费申请项目预算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并由市金融办形成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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