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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财外〔2004〕9号)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管办、深圳保监局、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市证券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市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市期货业协会:

  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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