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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推荐,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认定。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政府组成人员除外)。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13至15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和相关行业专家在审核委员会中的人数应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从审核委员会成员中民主产生。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责任心强;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身体健康;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资深注册会计师委员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连续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执业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多项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

  注协专业人士委员应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员,且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

  行业人士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会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职称5年以上。

第三章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和委员的权利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市财政部门需要,为以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

  (二)市财政部门提交审核的材料;

  (三)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可自愿申请退出审核委员会。

第四章 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召集审核委员会举行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对市财政部门提交审核的设立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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