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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深财会〔2004〕6号)

各审核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过程中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应成立审核委员会。为规范审核委员会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深圳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建。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政府部门委员应来自深圳市财政、工商等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为在深圳市注册执业的资深注册会计师和注协专业人士;相关行业专家为在深圳市相关行业从事会计理论、实务、教学等工作,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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