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展出、观赏、文体运动用禽类动物需用小量疫苗,直接与就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联系。
  (二)领用疫苗单位有责任在疫苗注射后3周左右,抽取20只已注射疫苗禽的血清,交管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抗体水平。
  四、防治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患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按规定要扑杀的禽类动物,统一交市卫生处理厂销毁处理。
  (一)禽流感扑杀补偿费
  1.疫点扑杀补偿标准为:种鸡每只10元、种鸭每只10元、种鸽每只10元、种鹅每只25元;肉鸡平均每只5元、肉鸭平均每只5元,肉鸽平均每只5元,肉鹅平均每只10元。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扑杀补偿标准为: 鸡、鸭、鹅等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具体补助标准按不同禽类、幼禽、成禽等因素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确定。
  疫区指疫点3公里范围。
  3.强制扑杀补偿费用除中央补助20%外,地方负担的80%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0%。
  4.疫情发生后,市、区农业、财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对需扑杀禽类动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定,造册登记,签字确认,作为扑杀补助的依据。
  (二)因扑杀发生的禽类运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疫点封锁、消毒、监测采样、疫情监测等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四)免疫注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
  五、扑杀补助经费的发放:
  (一)区农业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扑杀数量和扑杀补助标准尽快将区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发放给养殖者。同时联合向市农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财政扑杀补偿资金。
  (二)市农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资金(含垫付中央财政应负担部分)拨至区级财政部门,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发放给养殖者。同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扑杀补助资金。
  六、按照疫区属地原则界定区级财政负担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