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