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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职工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市、县(市、区)范围内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4.每年7月1至次年6月30日为新的缴费年度,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三、完善市级统筹的考核机制
  实行市级统筹后,继续对各县(市、区)实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政府对人社工作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失业保险征缴率等。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如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批准由本级积累分户资金弥补;积累分户资金不足弥补的,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当地财政暂按8:2比例共同承担。对没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如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本级积累分户资金又不足弥补的,全部由当地财政足额弥补。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基金征缴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和项目,对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建立完整的失业保险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强稽核工作。严格依照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和人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一票征收”功能,带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尽快实现全市联网。实现失业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数据传输等微机化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失业保险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基础台账,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稽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应发放的失业金,加大对基金的投入。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稳步提高基金征缴率。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三)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扶持、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作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或资金无结余的县(市、区),将纳入工作考核进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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