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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进入同级国库,县(市、区)地税局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县(市、区)国库按月上划到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上级补助资金、转移收入也划入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3.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其短缺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县(市、区)应当将历年累计结余的基金划转至各地积累分户,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月起,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上缴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不得截留。
  4.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度预算和各月实际需要,按月编制失业保险月度用款计划,经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请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结合当月实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可用积累分户资金垫付,积累分户无结余的由各县(市、区)财政垫付,待年度考核后统一结算。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结余纳入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5.为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前一个月实际支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各县(市、区)财政专户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
  (三)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失业登记人数预测,分别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由市人社局统一编制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终,各级人社部门分别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由市人社局统一编制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上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四)统一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管理。
  1.完善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健全个人缴费记录,把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依据。严格按照人社部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规范失业人员登记、审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核、发放等运行程序。失业人员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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