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功能,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模式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严格资金预算,明确市、县(市、区)两级责任,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全市范围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二)市级统筹的模式: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业务管理。
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个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3%,其中: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依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市本级执行,并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1.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宣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简称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用于失业保险费的归集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则上各县(市、区)征收的基金用于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宣城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简称积累分户),用于暂存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核准,专门用于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失业保险的收支缺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建立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账务,分别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局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