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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11月15日 深财购〔2003〕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申报效率,现就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采购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严格按计划进行。凡进行政府采购(含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建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采购计划(年初采购计划、年中计划调整)经审核、批准后一律由各业务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计划管理模块)录入,并同时下达给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严格依照计划办理采购申报,申报时不再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确认;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对照计划受理申报,不再受理无计划的采购申报(企业非财政性资金委托采购除外)。

  二、政府采购中心受理政府采购申报后,对采购项目(不含定点采购项目、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和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应按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如政府采购中心对受理的采购项目确认为依法可不实行公开招标的,转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确定其他采购方式,并同时知会采购单位。

  定点采购项目、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和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不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审核。

  公开招标采购失败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依法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在年度采购计划未下达以前急需执行的采购项目、或经批准采购但未能及时办理计划立项的紧急项目,按照临时计划录入采购系统,待正式计划下达后逐项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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