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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
(2003年7月4日 深财外〔2003〕17号)

  为规范我市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杜绝海外“小金库”的产生,按照《财政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财金〔2001〕19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与海外(包括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金融企业对外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包括与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将“回惠”、“回佣”和“回扣”等汇回境内,统一作收入处理。有关单位不得利用“积分”等方式进行海外培训、考察。确需到海外培训考察的,应按正常渠道报批和开支有关费用。

  二、各金融企业派驻海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工资超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得长期存放在海外和随意开支,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额调回,由金融企业统一作收入处理。对海外业务中的招待费等正常费用支出,按规定渠道开支。

  三、各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回惠”、“回佣”、“回扣”资金余额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的资金余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如实全额划入境内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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