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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6日 深财会〔2003〕12号)

各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1998〕50号)和2003年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化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就继续开展该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我市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期进行下去。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考核确认仍依照《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行。凡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所有单位,应抓紧时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申报,争取早日达标。我市财政部门保留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抽查的权利。

  二、对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已过期的单位可以向原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复查。复查仍执行《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考核标准》。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复查时应将《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并作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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