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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深财购〔2003〕2号)

  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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