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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商丘、南阳、新乡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25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撤销我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9]342号)转发下达的宁陵县中水回用项目的投资计划,并将下达该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1100万元调整到新野县旧城区污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和延津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堆肥处理工程2个项目,分别为700万元和400万元。

  二、请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批。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不用、偿还债务、截留项目建设投资。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工程管理等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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