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的义务,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稳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做好2010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组织编写工作,认真总结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条例》及《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作全面回顾和总结,总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等渠道建设及利用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在切实做好年度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内容全面、数据翔实、分析到位的年度报告并按时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一)明确职责。按照
《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均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2011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11年4月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二)组织督查。各级、各部门在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基础上,要组织本辖区或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好年度报告工作并及时督促检查。要及时汇总本辖区或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情况,并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含组织做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本辖区或所属应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未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