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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牵头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及时补助低收入群体,切实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帮扶特殊群体。今年第四季度至明年第一季度,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按季度一次性发放,今年第四季度应在12月中旬前发放到位,2011年第一季度应在1月底(春节)前发放到位。各地要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及时发放。(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做好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继续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资助,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大中专学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完善服务价格核算和调控机制,合理确定价格优惠的“大众菜”比例。建立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监控机制,完善学生“膳管会”参与食堂民主管理制度。经贸、农业、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大宗主副食品主渠道供应机制,保证供应。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食堂“零租赁”,产权属于大中专学校所有的学生食堂大型设备配置、更新,主要由学校承担,对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经营困难的学生食堂,学校应减免或部分减免水电费。(由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七、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频次,增加相关人力、物力配置,密切跟踪粮、油、肉、鱼、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水泥、钢材等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大对近期价格上涨较多商品的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由物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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