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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 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应 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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