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重点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
第二十条 推动珠港澳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珠港澳三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成果等科技要素的流动以及科技研发支撑环境的优化组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在本市实施自有专利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政府设立标准奖,奖励在本市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对创新科研团队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降低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