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十条 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对首次投向市场的市内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予以订购。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条件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