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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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