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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的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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