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我市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与两县(溧水县、高淳县)之间流动就业的,按照《省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基金,建立和归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我市市级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户籍限制,不转移基金。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市级与两县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待遇领取地按照《省实施意见》规定确定,在我市市级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三、我市农村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按照《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2008〕113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