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鹤岗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鹤岗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鹤岗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水森林城市”建设步伐,依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解决住宅楼房无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10〕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体制,健全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共同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一)市住房保障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物业管理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物业管理工作等。
(二)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等。
(三)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负责辖区业主的文明教育;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及时处理投诉,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共同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