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特别支出的管理
(一)特别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从自有资金账户先垫后支,或财政资金与自有账户资金捆绑使用,并需要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拨还的资金支出。该类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零余额账户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能从零余额账户发放工资、津贴而需要从自有资金账户发放的(差额单位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应优先考虑从零余额账户直接向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拨付资金;客观上做不到时方可使用自有资金账户;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集中支付拨付,不得将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
2.由于年初预算指标下达较晚,必须先从自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
3.专户纳税支出不能由过渡结算账户列支的或者纳税专户已经设在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
4.市里紧急或重大项目,来不及申请计划必须先垫付的。
(二)特别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即:从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不能通过过渡结算账户拨还,也不得通过授权方式自行从零余额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预算单位需要归还垫付资金的,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即由财政部门将国库资金直接划拨至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五、各单位关于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下达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报送的纸质申请及时审核并发送直接支付指令;
2.为保障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的需要,市财政局应及时足额下达年初预算指标控制数;
3.根据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需求做好技术支撑保障,同时提升零余额账户的各项功能,为彻底取消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和过渡结算账户,完全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打好基础。
(二)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以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为主,充分利用零余额账户中提现、代扣代缴、一款两票、转账、银行卡等各项功能,只有在上述五种方式均无法解决所支付资金的情况下,才考虑从过渡结算账户支付;
2.按照本通知和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设过度结算账户,尽快办理过渡结算账户下新的有关公用事业支出代扣代缴协议;
3.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使用过渡结算账户;
4.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从零余额账户通过授权支付向过渡结算账户进行划款,不得从过渡结算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也不得突破规定从过渡结算账户列支。
(三)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1.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办理开设过渡结算账户的业务,与预算单位、公用事业费用扣缴单位签订过渡结算账户下新的代扣代缴协议,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2.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按照过渡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进行监管。代理银行要加大力度,严把过渡结算账户支出关,确保过渡结算账户按规定渠道列支。
六、关于违反本通知的处理规定
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预算单位擅自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使用过渡结算账户资金的,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首批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
过渡结算账户试点单位名单
1. 市接待办公室本级
2.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本级
3. 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4. 市交通局本级
5. 市体育局本级
6.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级
7.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罗湖管理处
8. 市保健办本级
9. 市劳动局本级
10. 市劳动监察处
11.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12. 深圳监狱
13.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14.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15. 市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
16.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深财库〔2005〕32号)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根据《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开设和管理过渡结算账户的手续及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过渡结算账户在代理银行的开户手续。
(一)预算单位填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开设(变更)审批表》(附件1),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在已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代理银行受理申请并完成开户手续后将审批表交回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各1份。
二、过渡结算账户具体支付事项的填报。
(一)过渡结算账户的支付事项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办法,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支付事项(指符合深财库〔2005〕31号文规定的水、电、气、话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和其他实际购买支出)需要,填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附件2)交财政部门。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作为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支付过渡结算账户资金的依据。
三、支付确认事项的变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原则上保持不变,预算单位确需变更的须另行填报审批。
四、过渡结算账户的管理与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须严格按照深财库〔2005〕31号文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所核定的支付事项进行支付操作和支付监控。
五、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信息的报送。代理银行每月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月份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收支信息月报表》(附件3),并按预算单位代码顺序装订成册后交市财政局经办人员依相关制度规定留存。
六、预算单位不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规定的事项从过渡结算账户支付资金的,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处理。
七、代理银行应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上确保上述支付规则落到实处,代理银行向非确认事项的收款人、收款账号支付资金的行为属违规操作,其后果由代理银行承担。
八、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开设(变更)审批表(略)
2.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支付事项确认表(略)
3.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收支信息月报表(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财企〔2005〕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为了保证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2005年1月21日市政府《关于研究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及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办公会议纪要48号)要求,制定本程序。
一、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基地建设具体情况、实际需求及有关部门指示精神,编报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以及资金使用申请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的合理性及资金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合理性审核原则如下:
(一)对IC设计产业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对IC设计相关技术水平的提升有明显支撑作用,对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有明显促进作用。
(二)为尽可能多的IC设计企业提供广泛、深入和切实所需的专业和公共服务,对企业的研究和发展有明显的帮助。
(三)基地建设目标和规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购置的软硬件注重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基地可持续发展。
二、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的合理性及资金使用申请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附送可行性报告。
三、市财政局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合法性审核结果函复市科技和信息局,同时抄送基地管理中心。合法性审核原则如下:
(一)不重复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与部门预算安排项目重叠。
(二)开支按规定标准原则。有开支标准的事项,按照开支标准核定。
(三)对资金安排计划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复核。
四、市科技和信息局将经过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并通过的用款项目方案、资助资金发放标准条件,以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复核资金计划并划拨相关款项。
六、往年已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开支项目,如需调整资金计划,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参照以上程序,由市信技和信息局进行合理性审核和市财政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市财政局给予拨付资金。
七、其他事项依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 深财综〔2005〕39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民法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4〕4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与使用,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现将《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4〕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