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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标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并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未在评标前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通知人;

  (四)接到评标通知后,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其他专家等评标前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接到评标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标;

  (六)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标信息,或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七)参加评标时,发现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八)参加评标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九)在评标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的;

  (十)在评标过程中,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一)拒不向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二)评标过程中,擅离评标现场;

  (十三)评标期间,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临时上缴项目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十四)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五)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不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活动。其他采购当事人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立即中止评标活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考核,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表》,经审定后录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专家如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所列行为1次的,考核级次为“中”,提出警告;发生2次的,考核级次为“差”,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 深财库〔2005〕6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减少提取现金的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深府〔2003〕22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各预算单位全面实行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公务支出结算(简称银行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卡结算

  银行信用卡是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由银行发放的一种贷记卡。银行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原来用现金支付日常公务支出的结算,改由银行信用卡进行日常公务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转账结算。

  二、办卡范围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办卡,也可以每人各办一张卡。

  三、结算范围

  预算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租赁费、小额维修费、采购费和其他零星费用,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等。非公务支出的个人消费部分,不得纳入银行卡公务结算的范围。

  四、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原则上就是各单位银行信用卡代理行。

  五、结算原则

  (一)银行信用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支出时,必须使用银行信用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

  (三)使用银行信用卡支付日常公务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利息支付,由工作人员本人负担。

  六、结算程序

  (一)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用银行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日常公务支出;

  (二)报销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银行信用卡支付结算凭单》(以下简称《结算凭单》);

  (三)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单据后,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开出“授权支付令”,将报销资金划入报销人银行信用卡。

  七、借款管理

  实行银行信用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不方便刷卡的偏远地区,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现金借款。现金借款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办法》(深财库〔2004〕35号)执行。

  八、账务处理

  银行信用卡结算公务支出,是国库集中支付中“授权支付”业务的一部分,其账务处理按《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深财库〔2003〕5号)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办法》执行。

  九、对账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银行信用卡结算公务支出的账务工作,逐笔记录银行信用卡结算,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十、实施时间

  已纳入国库改革的试点单位,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尚未纳入国库改革的单位,与实施国库改革的时间同步实行。发卡及其他相关事宜请直接与代理银行联系。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深财购〔2005〕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企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年度经费安排和财政基建投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含经费结余)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中采购后按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项指标管理或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和支付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和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一次供货、分期付款”或“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必须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注明。

  进口货物资金的支付,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及《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海外采购资金支付模式的通知》(深财基〔200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计划安排的金额,否则财政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拨款申请表》,并凭《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指标调整后,采购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拨款单位及由财政全额资助的政府采购的项目中标价或成交价低于项目预算控制金额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节约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收归财政。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定项补助以及财政定额补助,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以及编制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单位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按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从相应预算账户划转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由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按采购项目中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构成比例予以支付。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

  第十三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按规定须预留设计和监理费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申报书》上注明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并以项目预算金额扣除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作为该项目的采购预算控制金额;若政府采购申报没有预留设计、监理费,则财政部门不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另行支付设计和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开办费安排项目、政府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申报采购的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凡在截止日前未进行申报的,采购项目自动取消,未申报项目的资金指标一律由财政收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的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同时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骗取政府采购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深财库〔2005〕24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5〕8号)等有关规定,为了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付款,经研究,决定对办理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填报的申请表并程序性审核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向政府采购的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凭申请表和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同意单位自行采购的批准文件,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二、原《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更改为《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原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须提供的《深圳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再提供给市财政局。

  三、简化审核资料后,采购单位负责填报申请表同时对该申请表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申请表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对不按申请表支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填报《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要求: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由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信息及验收情况和合同规定据实填写,不得涂改;必须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不实填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中标项目需分次付款的,再次付款时,《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可以是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五、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国库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登录财政网www.szfb.gov.cn或采购网www.szzfcg.cn可以下载《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表格。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 深财库〔2005〕30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自2003年8月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改革进展顺利,试点初见成效。随着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数量逐渐增加和资金支付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市集中支付现行系统的网络化、无纸化模式在大大提高单位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对支付的安全保障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系统安全,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应高度重视财政资金拨付的安全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关于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

  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的资金,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方式予以拨付,没有规定的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二)关于对授权支付的管理。

  1.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令时要及时处理,并认真核实。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收到授权支付令后须向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2.代理银行对于向个人账户、外地收款人账户等特别账户划款的授权支付要进行特别的和事前的监管。同一特别账户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日付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超过部分作废票处理。

  (三)关于对直接支付的管理。

  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支付,单位除向国库支付中心报送直接支付申请外,还必须提供纸质申请书(见附件,单位可直接复印附件填报,也可从www.szfb.gov.cn下载电子文档后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所需纸质凭证仍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在收到直接支付令后必须向国库支付中心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操作人员必须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纸质拨款凭证支付。

  二、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中各方的责任

  (一)预算单位的责任。

  一是要严格按照资金支出划分方式从零余额账户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进行资金支付;

  二是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于2005年10月30日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出健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备案。特别是要在用款计划报审、支付申请和支付令的分岗分设、计算机安全防护、密码维护与使用、对出款短信提示的关注以及与代理银行的动态通讯等方面措施到位,规范运作;

  三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反映,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代理银行的责任。

  一是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合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有关的零余额账户支出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统一负责协调国库集中支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业务与技术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电话核实要求;

  三是对有关安全制度要以内部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要加强对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是在资金支付环节如出现任何安全方面问题,请及时向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反映,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是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联络各方,并定期更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联系与通讯方式,确保各方的信息沟通能及时顺畅;

  二是不断完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通过软件升级、安全产品和硬件配置进一步加强系统的安全保障。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
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深财库〔2005〕31号)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府办〔2002〕124号)和《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深财库〔2003〕10号)的精神,现决定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通知如下:

  一、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一是在目前技术系统未尽完善、管理制度尚不到位的过渡期,设立过渡结算账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支撑财政、财务工作方面的不足,增强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覆盖面和可操作性;二是借助于过渡结算账户的辅助功能,可以对各种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实行“专户专管”,避免从零余额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转账划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促使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三是确保财政资金在实现最终的购买之前存在国家金库。

  (二)有利于严格预算约束,增加预算刚性。借助于过渡结算账户,可以有效实现新旧账户分隔、新旧指标分离、新旧资金分管;可以使年度预算“所编即所支,所支即所编”;可以有效地杜绝改革之后预算单位之间出现新一轮的分配不公。

  (三)有利于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提高财政、财务工作效率。对过渡结算账户实行“专户专管”,同时辅之以技术系统中代扣代缴、直发工资与津贴、银行卡和备用金等功能模块,可以互补地、高效地完成不同类型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基本思想是:新旧体制分立分设,新旧账户、新旧资金、新旧操作隔断隔离,杜绝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划款,杜绝预算单位之间出现新一轮苦乐不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设立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遵循以下原则:

  (一)疏堵结合。在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自有资金账户划款的同时,从两方面满足单位的业务需求:一是利用开设过渡结算账户的办法来缓解一些单位目前零余额账户无法支付部分资金的矛盾;二是鼓励预算单位尽量使用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有关功能模块,从零余额账户中实现代扣代缴、直发工资与津贴和银行卡用于公务支出等业务。

  (二)分类管理。根据预算单位的性质、资金规模以及业务特点,对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分别处理,选择不同的资金从过渡结算账户支付。

  (三)公开透明。新设立的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不同于单位原来的自有资金账户,过渡结算账户的收支余额、借贷发生数、科目要求、结转规则等,须遵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规则。该账户是过渡性的,最终将被零余额账户取代;该账户是公开的,其收支信息在2005年由代理银行以报表形式提交财政部门,从2006年开始在新的集中支付系统中实时反映;该账户是规范的,其资金进出严格遵循既定规则。

  (四)分批实施。鉴于设立过渡结算账户的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拟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首批试点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6家基层预算单位,待积累经验、运行顺畅后于年内逐步推开。

  三、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设置和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过渡账户的性质。过渡结算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辅助账户,设立该账户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在实现最终购买之前或支付到供应商之前,必须存放在国家金库。账户资金的使用权归属预算单位,账户运行的管理权归属财政部门,账户跨年结存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过渡结算账户的设置。过渡结算账户要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保持一致,开户程序可参照零余额账户的方式,由代理银行统一为预算单位办理,各代理银行要将过渡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过渡结算账户的核算。过渡结算账户与单位零余额账户二者之间属功能互补的关系。预算单位应优先使用其零余额账户完成支付;当零余额账户不能满足业务支付需求时,可借助从过渡结算账户实现支付,预算单位对该过渡结算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专户核算。

  (四)过渡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

  1.过渡结算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无法通过零余额账户集中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商或最终用款单位的水、电、气、话等公用事业代扣代缴支出,专户纳税支出,个人工资与津贴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有关支出(具体的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另行确定);

  2.严格按规定用途列支。不得提现、垫付或转作他用,不得在自有资金账户及上下级单位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专户纳税支出除外);

  3.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过渡结算账户支付资金,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1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每月底预测下月需要使用的资金(指无法直接从零余额账户支付而需要通过过渡结算账户支付的资金),并依用途自行合理地报送直接(或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均在网上进行无纸化操作;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支付,需按规定另行提交纸质单据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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