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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4)预算单位将通过备用金实现的实际支出向财政报帐冲减零余额账户额度时,根据代理银行的报帐回单作以下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

  借:其他应付款-财政局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暂存款-财政局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部门账务处理

  (1)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送来的支出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付款-备用金

  贷:备用金额度

  (2)单位报账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支出

  贷:暂付款-备用金

  (3)恢复备用金额度,扣减零余额账户额度时:

  借:备用金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额度

  3.人民银行账务处理

  (1)财政备用金借款发生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划款申请,人民银行付出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地方预算内库款(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

  贷:大额支付往来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账金额退回人民银行时,人民银行按上述分录作红字冲销,同时根据划款清单进行正常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地方预算内库款(国库单一账户)-一般预算支出

  贷:大额支付往来

  (五)年终处理。

  每年12月10日后备用金只报不取,即财政部门将停止备用金的使用,预算单位只能报账而不得再支取,并且必须在12月25日前报账完毕。若超过期限没有报账的,财政部门将在集中支付系统中收回备用金额度,按单位已提现数目列支出,恢复所抵押的预算指标,用于正常支出。

  三、部门责任

  由于备用金借款涉及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四个方面,因此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对备用金账户进行严格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在年初下达预算单位的备用金额度控制基数,并对控制基数进行管理,包括可以对控制基数进行永久性或一次性变更。在进行永久性变更时,财政要审核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在进行一次性变更时,需要确定代理银行的授权申请电话,并授权给代理银行支付现金。

  2.财政对备用金借款进行事后管理,对单位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不干预单位的使用。

  3.当年末以及单位需要一次性调增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时,财政要催促单位及时报账。

  (二)人民银行职责:

  1.对备用金借款,人民银行按“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科目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2.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进行的有关备用金借款的清算均在国库单一账户中进行,备用金清算额度实行总额管理,由财政在年初以“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科目通过电子网络一次性提交人民银行国库。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单位报账金额退回人民银行国库后,人民银行用红字冲减原来所列的“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科目;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总户汇总出来的支付清算申请书送来之后,人民银行相应报列支出(与正常的清算和列支程序相同)。

  (三)代理银行职责:

  1.在制度规定上代理银行不设立财政备用金专户,备用金借款和清算的界定通过科目(即“国库单一账户-暂付款(备用金)”)来完成。但代理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要求,建立备用金借款、借款清算、报账支出、借款退库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和办法。

  2.由于备用金使用不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的控制,而备用金额度的控制系通过财政中心数据系统实现,代理银行可以不对备用金额度进行管理,但必须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有关安全规定限制提取金额。

  3.单位提取现金时,代理银行须同时提供回单给财政和单位;报账时,根据财政转发的报账情况将款项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至国库单一账户,形成单位支出,动用授权支付额度和备用金额度,向人民银行提交支付清算申请书。

  (四)预算单位职责:

  1.按规定提取和归还现金,注意不得与其它支付方式冲突。备用金应主要在正常授权支付令、一款两票和提取现金等都无法操作时使用。

  2.加强自身备用金账户的管理。

  3.规范账务处理,并定期与代理银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账。

  4.年末及时报账。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方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其中一种评标方法。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评标程序及所采用的评标方法,需量化及设置权重的评标方法还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方法的评分因素及其权重。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须集中明确列示所有可能导致废标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一人、有关机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主要技术参数、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五)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办法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十九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服务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2;工程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4。

  (二)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1-A×│1-投标报价/Z│〕×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货物项目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二十四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技术评议,然后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值。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细化和确定。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F);

  J、C、……、F--分别为各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评标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一般取0.5≤A1(技术因素权重)。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对不属于废标条款列示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的,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评标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需多个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评审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择优推荐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比照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如本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不能满足实际招标需要,招标人采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 深财购〔2005〕6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实现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信息和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及区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抽取,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批准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管理具体事项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家库本着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专家,应从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维护,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并负责专家入库审核、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区不再组建专家库,其评审专家经审核后一并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质疑投诉。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扩大专家人数,为两级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各种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专业分类,以满足市、区政府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的需求。

  专家库中的每名专家最多只能评审两个对口专业。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形象、学历、专业、职称、聘书编号、培训、年检、评标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以此作为专家年审和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作和发放专家卡。专家卡正面包括专家的姓名、编号、评标类别、发证时间和彩照(加盖钢印),背面注明专家评标须知。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向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授予专家抽取权限,发放电子密钥,培训相关人员,并接受相关业务咨询。

  第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并负责为专家抽取、邀请提供独立工作室和专线电话,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要积极吸纳广东省内以至全国有关的资深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进入名册,为特殊采购提供广泛的技术资源。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开标或谈判开始前24小时内(周一的项目当天)抽取评审专家,异地专家在开标或谈判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可有不超过三次的专家抽取机会。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作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非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职人员,不得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邀请工作。评审专家必须经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并依序发出评审邀请,禁止人为操作。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如出现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者抽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数量情况时,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由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专家标准推荐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确定。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时,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通知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之评标项目的专业内容,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采购单位、投标单位、采购金额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或邀请工作完成后,专家库抽取系统锁定邀请结果,开标前30分钟由专职人员向项目工作人员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须提前15分钟抵达评标现场签到,凭专家卡或身份证换取并佩戴评标卡,评标结束后换回专家卡。

  第十八条 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参加同一项目复评的专家,不再发放专家评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负责抽取和邀请专家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如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告之同级财政部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抽取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监督机制,做好保密工作,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泄漏专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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