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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申报国有产权划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划转申请报告(包括划转单位及所属子公司的概况、划转的理由、划转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划出方与产权划入方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划转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单位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十四条 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单位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单位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

  单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单位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消费性支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第五十六条 单位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单位每年应按照净利润5%-15%的比例上缴给市财政部门,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上缴的净利润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用途:

  (一)市财政部门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为改制单位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部门为特殊困难单位提供部分资金的支持;

  (四)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审计的费用开支;

  (五)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单位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 单位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单位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单位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考评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其中,会计报表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

  月度会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其中,月度财务指标快报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

  第六十三条 单位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财务计划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单位的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及亏损原因和改进措施;

  (三)资金周转情况;

  (四)主要税费交纳情况;

  (五)主要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方法的变更;

  (六)其他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单位外部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单位内部考评由本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单位进行的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七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单位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单位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单位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单位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七)单位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单位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九)单位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

  (十)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十一)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十二)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七十一条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拒绝市财政部门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单位所属子公司和市属国有脱钩保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7日 深财购〔2004〕13号)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格预审信息;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

  (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

  (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

  (九)投诉处理信息;

  (十)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分包情况、基本技术要求和合同履行期限;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种类;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中标人名称、地址;

  (三)项目名称、中标内容;

  (四)首次公告日期、媒体名称。

  第十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信息公告主体名称;

  (二)首次公告日期和媒体名称;

  (三)更正内容;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体及方式

  第十一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及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违规情况的通报,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机构或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信息由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机关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告信息变更由原信息公告主体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重要物质招投标采购情况,市、区财政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其他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四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前,依照规定公告招标信息,并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依照规定公告中标信息。

  第二十条 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根据情况应当进行修改的,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对公开招标信息进行变更的,应酌情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委托新闻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受委托媒体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及时发布。

  受委托媒体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与信息公告主体提供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受委托媒体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信息之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的应知悉日期。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发布或不依照有关规定方式、期限发布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公开招标信息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公开招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公开招标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撤销委托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发布范围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纪律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区财政局、各区租赁办(局):

  根据粤财综〔2003〕59号文件的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全面启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据了解,目前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均已启用新版财政票据,但使用的票据种类不尽一致,为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票据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以及为计算机打印票据作准备,现将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5日起,各区租赁办在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统一使用新版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并将尚未使用的其它票据退回财政部门。

  二、票据需按统一规范填写。

  三、从8月1日起,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票据,不再进行手工填写票据。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深财库〔2004〕35号)

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方便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用款,我们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由于一些零星小额支出无法明确具体信息而无法开具支付令提取现金的情况。经过设立备用金借款,将使集中支付系统能完整覆盖预算单位的全部资金使用需求,既方便预算单位的零星或小额备用支出,又满足财政全面了解和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对财政资金进行全方位监控的需求。

  一、基本要求

  (一)使用范围的界定。

  本操作办法仅用于当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备用金时,由于无法确定金额、预算科目、收款人和使用时间而无法开具完整支付令的情况。

  (二)支出方式的选择。

  备用金使用与正常支付令转账、提现、一款两票、银行卡清算等支付形式不冲突,是上述支付方式的补充方法,当预算单位能够以上述方式完成支付时,不得使用备用金方式。

  (三)预算指标的控制。

  备用金额度以预算单位年初指标作抵押,并冻结相应数量的预算指标。年底停止使用时取消,冲回正常预算指标。

  (四)备用金额度的设定。

  试点改革初期,由财政部门在年初统一规定(暂定)一级预算单位备用金额度为5万元;基层预算单位备用金额度为3万元。

  备用金额度一旦确定,原则上需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动的,可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作调整。调整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备用金额度控制数的永久调整。即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备用金额度控制数,通知代理银行并冻结相应的正常指标。二是备用金额度的临时调整。即在预算单位需要一次性使用超过其控制数的备用金时,可通过网络开具一次性备用金借款申请,代理银行收到此类提款申请后向财政电话授权,经财政同意方可调整额度并支付现金。备用金额度的临时调整属一次性操作,即临时调整之后,一旦所借备用金超过原定额度(低于调整后的额度),则系统只报不取,即只能报账,不能提现。

  二、操作流程

  (一)指标设定。

  年初,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意见,在经常使用并且年终余额可能较大的预算科目对应指标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备用金额度控制数的指标抵押标的。备用金额度控制数是预算单位在任意时点上最多可以提取的备用金数量,其总额为现金持有量、已提已用但未报账金额和未提额度之和。预算单位在提取备用金时受备用金额度控制数的约束。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提供备用金总额度。

  (二)提现:

  1.预算单位提现时,填写备用金的专用凭证,填写内容包括金额和用途,不填科目和收款人,发送至代理银行提现。

  2.代理银行收到提现凭证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向单位支付现金,日终将备用金借款数与正常的支付申请一并送人民银行清算,其中属备用金借款清算的资金需在申请划款清单内注明科目信息为“7202暂付款(备用金)”。人民银行在备用金额度内支付备用金借款,扣减备用金额度。

  3.国库支付中心收到代理银行送来的支出日报表时,涉及备用金借款的列“7202暂付款(备用金)”。

  4.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支付中心送来的支付日报表,与人民银行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其中涉及备用金借款的列“7202暂付款(备用金)”。

  5.支付中心按日登记具体到使用单位和支出用途的暂付款明细账,每旬将明细情况报财政总预算会计,总预算会计根据支付中心报送的明细账登记暂付款总账。

  6.单位提现后,代理银行提供回单给财政记账,同时将回单附件提供给单位。

  (三)报账:

  1.预算单位使用现金后报账时,填写普通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需填写金额、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科目,发送至财政部门,同科目同用途的支出凭证可在汇总归并的基础上捆绑处理。

  2.代理银行收到报账的凭证后,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账金额以申请退款方式,将报账金额退回人民银行,并在申请退款清单上注明7202暂付款(备用金);人民银行根据“申请退款凭证”及退款清单冲回所列暂付款(备用金)并恢复备用金额度。(相当于人民银行收回所垫国库款,冲回所列暂付款,具体操作时则按红字记会计分录)。

  3.代理银行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划款(实际上相当于退备用金借款)后,代理银行扣减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并向财政部门提供银行回单,财政部门根据回单列支出,冲减暂付款,扣减正常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备用金额度。

  4.代理银行按一般支付令形式提供给预算单位回单,供预算单位记账;

  5.人民银行根据代理银行的“申请划款凭证”及划款清单,实行支付清算,报列支出。

  6.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支付中心的支出日报表将暂付款列支出。

  (四)账务处理:

  1.预算单位账务处理

  (1)财政冻结预算单位指定的科目下的指标生成单位的备用金额度,此时单位不作会计分录。

  (2)借提备用金时,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现金支付回单附件,作如下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财政局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暂存款-财政局

  (3)预算单位通过备用金实现实际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

  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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