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深财购〔2003〕2号)
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 异议和投诉
第六条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认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不按合同履约的;
(三)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有关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投诉时,应以书面形式。采取口头或电话投诉的,应及时补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投诉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三)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四)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投诉人的签章及投诉时间。
投诉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二条 采购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对投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建档。投诉受理档案应当内容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采购主管部门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
(二)不能提供被投诉人有关违纪违法证据的,或投诉材料不全的;
(三)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人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已受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采购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采购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对争议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采购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采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采购主管部门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终结处理:
(一)经采购主管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1998〕50号)和2003年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化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就继续开展该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我市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期进行下去。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考核确认仍依照《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行。凡未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所有单位,应抓紧时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申报,争取早日达标。我市财政部门保留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抽查的权利。
二、对已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已过期的单位可以向原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复查。复查仍执行《深圳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考核标准》。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复查时应将《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并作为考核标准。
各考核确认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从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查验收。财政部门对复查合格的单位,重新发放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复查不合格者,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自动作废。
三、(此条废止)注
注 此条原文为:三、各考核确认部门一律不得委托未经我局登记确认考核验收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该项工作,各申报单位也有权拒绝未经确认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核验收或复查。
经我局确认考核验收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由我局以正式文件下发给各单位。第二条已经明确:“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从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查验收”而对其要求“经我局登记确认”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故删除此处内容。
为规范我市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杜绝海外“小金库”的产生,按照《
财政部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财金〔2001〕19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与海外(包括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金融企业对外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包括与境外及我国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将“回惠”、“回佣”和“回扣”等汇回境内,统一作收入处理。有关单位不得利用“积分”等方式进行海外培训、考察。确需到海外培训考察的,应按正常渠道报批和开支有关费用。
二、各金融企业派驻海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工资超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得长期存放在海外和随意开支,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额调回,由金融企业统一作收入处理。对海外业务中的招待费等正常费用支出,按规定渠道开支。
三、各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回惠”、“回佣”、“回扣”资金余额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的资金余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如实全额划入境内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
四、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在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回扣”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差等资金,凡未按上述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账内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以及其他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深财〔199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中需预付货款的进口货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委托进口代理商进口货物,在收到进口货物并填写验收单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拨付进口货物款项。
二、采购单位办理进口货物资金支付手续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账户证明(注:采用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提供采购单位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证明);
(五)深圳市政府采购收货报告;
(六)政府采购合同、代理合同;
(七)货物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海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及其他费用发票。
三、采购单位可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专门用于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其中包括免保开证额度、进口押汇额度等,用以办理此项进口货物所需开立的信用证业务融资。
采购单位可使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进口免保开证额度开立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的信用证,无须交纳信用证保证金,无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若由于单据先于货物到达,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相应金额的进口押汇,利息按当时的外汇同期浮动利率计收,采购单位收到进口货物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进口货物款项归还银行押汇。
四、发生进口押汇业务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及时验收,并于提货通知书到达7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以减少利息支出。如办款时间超过提货通知书到达时间7天的,超出部分利息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五、进口货物不需要预付货款的,按照国内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办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申报效率,现就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采购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严格按计划进行。凡进行政府采购(含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建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采购计划(年初采购计划、年中计划调整)经审核、批准后一律由各业务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计划管理模块)录入,并同时下达给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严格依照计划办理采购申报,申报时不再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确认;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对照计划受理申报,不再受理无计划的采购申报(企业非财政性资金委托采购除外)。
二、政府采购中心受理政府采购申报后,对采购项目(不含定点采购项目、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和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应按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如政府采购中心对受理的采购项目确认为依法可不实行公开招标的,转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确定其他采购方式,并同时知会采购单位。
定点采购项目、网上询价采购项目和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不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审核。
公开招标采购失败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依法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在年度采购计划未下达以前急需执行的采购项目、或经批准采购但未能及时办理计划立项的紧急项目,按照临时计划录入采购系统,待正式计划下达后逐项替换。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深圳发展银行:
针对教育系统代收费业务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工作,明确学校和银行双方的责任及缴费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校的职责
(一)学校必须在开学前10天内将学生缴费信息录入到“深圳发展银行教育打单对账系统”,确定录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分项等。
(二)学校在开学前3天打印完缴款通知单,并于打印完缴款通知单次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提供“已打印通知单明细盘”。“已打印通知单明细盘”的内容必须要有通知单号码、学校班别、缴款人姓名、所需缴款的收费项目明细。
(三)学校如果更改学生缴费信息,或为丢失缴款通知单的学生和学期中增收的学生补打单,必须在工作完毕于次日将新的“已打印通知单明细盘”送达银行。
(四)学校在缴费月每月10日内下载银行收费信息进行对帐,发现有非本校的收费内容时(电脑升级程序中会有所显示),请将错误内容以传真形式传达银行,由银行进行帐务调整。
(五)学校在收费时间截止后10天内对帐完毕,打印“学生欠款清单”进行催缴。
二、银行的职责
(一)银行在收到学校交来的“已打印通知单明细盘”后,于次日将学校记录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录入银行电脑系统。
(二)银行根据学校提交的学生应缴费信息收款、记帐、打印统一收据。
(三)银行若发现学生缴费帐务有误,必须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四)银行如发现学校报送的数据错误造成学校对帐有误,银行必须积极配合学校查正更改,并将情况通知学校。
(五)银行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费系统中寻找不到学生信息、或缴款通知书缴费金额与学校提供给银行的学生缴费信息不一致的,银行不能收取该学生的缴款,并将缴款通知书退回给缴款人,如造成缴款人投诉,责任由学校负责,银行若收取缴款人的缴款造成学校对帐不符的,责任由银行负责;银行发现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有涂改一律不予收取,并将缴款通知书退回给缴款人,银行若收取缴款人的缴款造成学校帐务不符的,责任由银行负责。
(六)银行要设置专门的联系人负责对帐及调帐的处理工作,并负责学校报送资料的签收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银行在每月5号前将各中小学的收费月报表送达教育局核算中心,并由各学校到中心领取核对,核对后的报表必须经学校盖章确认,在10号前返回给核算中心(节假日时间顺延)。
(二)幼儿园的月报表由银行在每月5号前用邮寄的方式寄到各幼儿园(如幼儿园未收到月报请及时与银行联系,由银行负责重新邮寄报表),幼儿园收到报表后,经核对并加盖印章,须在10号前邮寄回银行。
以上通知,请学校和银行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