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0日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